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记者 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处理不尽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进一步清晰以损害成果为条件的不尽职违法的追诉期限从损害成果产生之日起核算。
最高法院有关担任的人介绍,不尽职违法的损害成果一般具有滞后性,一些不尽职违法的损害成果甚至在不尽职行为施行多年之后才产生或呈现出来。由于大都不尽职违法都是成果犯,且不尽职违法的法定刑期遍及不高,实践中往往由于不尽职行为的损害成果还没有产生,因此难以追查刑事责任,而比及损害成果产生或呈现出来后,又或许因不尽职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能追查刑事责任。
这位担任这个的人说,呈现这样的一个问题的原因首要在于对法律规则了解的误差。刑法规则追诉期限自“违法之日”起核算,以损害成果为条件的不尽职违法的“违法之日”应为损害成果产生之日。为避免因追诉期限核算不妥而轻纵违法,解说清晰,以损害成果为条件的不尽职违法的追诉期限,从损害成果产生之日起核算。